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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算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宜霖(原名何士傑、何權翰)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10元(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;(6+1)×43×10=3,01 0)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 二、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151萬5,984元,請詳加說明目前資 產金額為何,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(請詳列 金額、日期及償還對象等)?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? 三、陳報「聲請清算前2年內(即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 月14日止)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、設定擔保物權等 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。)。 四、陳報聲請前2年(自110年12月15日)內及迄今收入(含贍養 費、、獎金、津貼、保險給付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等)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應提出證明文件。又就聲請人 主張有受其長子何兆民、次子何中民每月資助共計6,000元 部分(金額倘有更正,應提出更正後之金額),並請敘述詳 細情形(例如分別於每月或每週分別給付給聲請人多少金額 ),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五、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(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,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,但已含勞、健保)之數 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應提出證明文件(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租屋處面積、房間數、同住人員 之關係、人數等)【本項不得僅以概括、籠統方式為之,應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】。尤就聲請人主張受其 長子何兆民、次子何中民所資助共計6,000元均用於繳納伙 食費、電話費及交通費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六、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(如機車行照、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、保險單(含以 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,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)。倘有更正,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。 七、請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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