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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算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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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璦伶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 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「當事人」欄及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「吳璦玲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債務人「吳璦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 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所謂錯誤,應包 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(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 0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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