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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復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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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楊麗紅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楊麗紅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 理債務,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應予免 責,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確定在案。為此 ,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,且有上開裁定復 卷可稽。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聲請 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據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5  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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