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監護宣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2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82號 抗 告 人 王光毅 上列抗告人間與相對人王鴻達監因112年度監宣字第1282號監護 宣告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所為民事裁定起抗 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 )1,000元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;逾期 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抗告。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,迄未繳納抗告費用1,000元,於 法自有未合,應限期命其補繳。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抗告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游立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