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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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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 參 加 人 晏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弘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楊施桂枝等與被上訴人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駁回參加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楊施桂枝等與被上訴人豫祥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訴訟,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首揭規定,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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