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提出異議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異 議 人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○○○0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,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 日本院112 年度抗字第92號裁定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法院之裁定,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,不得再為抗告 。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。前項異議,準用第484 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。前項異議,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 之規定。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,民事 訴訟法第486 條、第484 條第2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異議人對於民國112 年3 月21日本院112 年度勞補字 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,經本院於112 年11月30日以112 年度 抗字第92號以其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,以抗告不合 法為由駁回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,於法 並無違誤,異議人於112 年12月8 日具狀對於本院前開裁定 提出異議,其主張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幽蘭          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