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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呈報清算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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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3號 聲 請 人 黃貞慈 相 對 人 昱派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昱派有限公司為呈報清算人事件,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 (下同)1,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,是本件應 徵收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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