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配表異議之訴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4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黃雅玲 被 告 林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主張該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53 6,800元金額過高,請求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,並主張均應酌 減至年息20%,依原告所提債權表所示,次序10被告債權本金55 萬元,債權期間111年4月22日至112年8月22日,以日息0.2%計算 之違約金為536,800元。則原告主張違約金應以年息20%計算,金 額應為147,068元(計算式:55萬元×488/365×20%,小數點後四 捨五入),是依據上開說明,原告本於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應為389,732元(計算式:5 36,800元-147,068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