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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親字第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郭oo 代 理 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王怡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oo、周oo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 ,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,提 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7條規定,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,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抗 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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