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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親字第2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(112年度親字第 23號)及反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(112年度親字第84號 )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112年度親字第23號 、112年度親字第84號判決均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參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訴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預備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,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,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,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次按本 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,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;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77條之15第1項、 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及反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3年1月30日112年度親字第23號、112年度親字第84號判 決而均提起上訴,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上訴聲明:㈠原判 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;㈡上廢棄部分,確認被上訴人與 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孫世全間收養關係不存在;㈢確認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間收養關係不存在;㈣如收養關係存在,則請准 予判決終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收養關係。核均係因非財 產權而起訴,請求確認孫世全與被上訴人間收養關係不存在 部分,依前揭規定,應徵上訴費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; 請求確認兩造間收養關係不存在、終止兩造收養關係部分, 依前揭規定,應徵上訴費4,500元;復本訴與反請求之訴訟 標的,俱為確認被上訴人與孫世全間、兩造間收養關係之存 否,依前揭規定,不另徵收裁判費。綜上,本件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,000元(=4,500元+4,500元),扣除前已繳納6 ,000元,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,000元(=9,000元-6,000 元)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用如主文所示,逾 期不繳,即依法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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