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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合夥出資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國徵 呂筠鶴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 ,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是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8,699元(計算式:78,69 9元+165萬元=1,728,699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7,19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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