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3樓 蔡豐任 被 告 鑫浩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均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核 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30日邀同被告黃均 唯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 借款期間5年,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.575%機動計息,並有借款人未依約 清償時需計付遲延利息(約定遲延利率按聲請人牌告基準 利率「季調」加碼3.5%機動計息)及違約金。詎被告僅繳 納本息至111年12月30日,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及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,原告無需通知或催 告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自應連帶清償本金200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(二)聲明: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 違約金。  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二、被告已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 料一覽表查詢、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 契約、保證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卷 一第15至46頁)。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經本院 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,以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。 (二)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 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 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著有明文。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觀諸民法 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,有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可參。 (三)經查,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於111年5月26日邀同被告黃 均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,寬限期為1年,惟 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僅依約繳納利息至111年12月30日 ,寬限期亦已期滿而未攤還本息。是以,依授信約定書第 12條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,被告 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即負有返 還尚未清償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。另被告黃均唯 為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黃均唯與鑫浩實業有限公 司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,洵屬 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: 借據金額 (新臺幣) 尚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(民國) 年利率 起迄日(民國) 2,000,000元 2,000,000元 2.045% 自111年12月30日起 至112年1月30日止 6.41% 自112年1月31日起 至112年3月15日止 0.641% (一成) 自112年1月31日起 至112年3月15日止 6.54% 自112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654% (一成) 自112年3月16日起 至112年7月31日 1.308% (二成) 自112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