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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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
上 訴 人 李莉莉
被 上 訴人 洪一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
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64萬9,2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
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