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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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546號
上 訴 人 黃宥蓁
被 上 訴人 邱奕禎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
112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
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