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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借名登記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威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何珮如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0 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二、兩造應補正事項:  ㈠反訴原告應陳報確認其反訴聲明究係引用哪一份書狀所載更 正後之聲明?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㈡狀繕本究係何時寄達反訴 被告?  ㈡反訴被告應陳報何時收受反訴原告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㈡狀繕 本?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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