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
上 訴 人 葉步宏
被上訴人 游博誌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
事件,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3萬8,7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6萬1,49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