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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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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姜心雅 徐瑞甫 被 告 翔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6樓之3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念非 指定送達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錯誤,應更正如附表 二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6 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頁次行數 原記載 1 第一頁第13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 第二頁第19行、第21行、第三頁第2行、第4行 原告 3 第二頁第21至22行、第三頁第4行 111年 4 第二頁第13行 被告先動支475,000元,再動支25,000元 5 第二頁27行 被告先動支800,000元,再動支200,000元 6 附表編號1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7 附表編號2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8 附表編號3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9 附表編號4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10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一欄 自112年3月36日起 11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附表二: 編號 頁次行數 更正後之記載內容 1 第一頁第13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 第二頁第19行、第21行、第三頁第2行、第4行 被告 3 第二頁第21至22行、第三頁第4行 112 4 第二頁第13行 分列為兩筆帳號,各為475,000元、25,000元,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5 第二頁27行 分列為兩筆帳號,各為800,000元、200,000元,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6 附表編號1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7 附表編號2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8 附表編號3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9 附表編號4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10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一欄 自112年3月26日起 11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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