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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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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王覺敏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邱旭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附表編號2之項目欄關於「(含共有部分:新 同段49、50建號、)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(含共有部分:同段49 、50建號、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賴峻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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