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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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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4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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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42號 原 告 李策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葉怡彤律師 複代理人 郭光煌律師 被 告 劉伯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 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關於「原告 李策勳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 李策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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