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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順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詠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1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86,6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02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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