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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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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5號 原 告 曹世彰 被 告 吳昇平 訴訟代理人 蘇美華 吳美智 鄭瑜凡律師 被 告 吳陳娘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 告 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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