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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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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 告 楊劉碧時 訴訟代理人 楊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佑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 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7頁)。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 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(得10日內抗告)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劉德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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