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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勝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欣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 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院第一審 判決係本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判命:㈠上訴人 與共同被告莊俊銘應連帶返還原告12瓶威士忌酒、60瓶高粱酒。 若返還不能,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6,740元暨利息; ㈡上訴人與共同被告莊俊銘應連帶給付原告504,444元暨利息。上 訴人嗣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,雖未有詳細載明其上訴聲明,然 其上訴狀記載:「…宣判全數全額不合理之判決………」,可認其應 針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58萬1,184 元(計算式:7萬6,740元+50萬4,444元=58萬1,184元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,5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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