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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閱覽帳冊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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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 原 告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豊雄 原 告 黃陳珠 林秉翰 林文傳 張武德 林時弘 林文龍 林紅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被告具狀表示被告地址已非原告起訴 狀所載,故本件未經合法送達,且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另請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到院 ,繕本逕寄對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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