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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8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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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佳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: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狀,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,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或 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項第2款亦有 明定。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遺產為一體, 整個的為分割,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 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,非個個財產 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要旨參照)。準此,分割遺產之協議係繼承人就遺產為之, 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分割遺產協議有害債權,訴請法院撤銷 者,須就遺產整體為之,其僅主張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配有 害債權、並訴請撤銷分割遺產協議關於該個別遺產部分者, 即於法不合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湯天德之繼承人除被告外,尚有另2人 ,且所遺遺產除原告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外,亦有其他, 原告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,並補正訴之聲明應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之標的,暨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及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供參。揆諸前揭說明, 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,且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有顯無理 由之情形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另本院已向新北市三重地政 事務所調得112年重登字第6382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(內含湯 天德之繼承系統表、遺產稅申報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) ,原告應自行閱卷補正上開事項,及確認是否應追加被告及 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併予說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項第2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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