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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0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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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1號 原 告 垚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琳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保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繫屬時,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彰化縣,有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位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轄區。又參兩造間之合約書,並未記載債務履行地,原告亦 未就此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,是其主張本院有民事訴訟法 第12條特別審判籍之適用,尚難採信。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 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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