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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0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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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7號 原 告 藍孝菁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謝其福之住所或居 所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對被告謝 其福部分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;當事人書 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有明定,此為起 訴必要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,有關被告謝其福之住居 所僅記載「住址資料待查」,並聲請本院請共同被告共享國 際事業有限公司(下稱共享公司)協助提供被告謝其福聯絡 地址。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函請共享公司協助提供 被告謝其福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後,共享公司迄未回覆,致 本院無法得知被告謝其福之住居所,而依法送達文書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謝其福之住所或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對被告謝其福部分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廖美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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