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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3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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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 懷 被 告 鉅紘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慶源 被 告 陳昕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(112年度訴字第1922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229,695 元,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皆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 ㈠緣被告鉅紘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鉅紘公司)分別於民國110年 9月15日、111年11月1日,邀同被告莊慶源、陳昕儀(下逕 稱其姓名)擔任連帶保證人,共同簽發『銀行授信綜合額度 契約暨總約定書』向伊分別申請授信綜合額度共計新臺幣( 下同)200萬元。嗣鉅紘公司將前述授信綜合額度分成4筆款 項動用撥款,如附表所示,並分述如下: ⑴110年9月17日撥款95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7日起至113 年9月17日止,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(月)利率加碼 4. 76%機動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乙次,目前本金餘額為412,638 元。 ⑵110年9月17日撥款5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7日起至113 年9月17日止,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(月)利率加碼4.7 6%機動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乙次,目前本金餘額為20,315元 。 ⑶110年11月3日撥款8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4 年11月3日止,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(月)利率加碼6.8 4%機動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乙次,目前本金餘額為637,395 元。 ⑷110年11月3日撥款2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4 年11月3日止,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(月)利率加碼6.8 4%機動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乙次,目前餘額本金為159,347 元。 ㈡前述4筆動撥款依約應按月繳款,詎鉅紘公司卻未依約繳款, 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,已喪失期 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又前述4筆動撥款利息僅分別 繳付至112年6月17日、112年7月17日、112年7月2日、112年 7月2日為止。是鉅紘公司迄今尚欠伊借款本金1,229,695元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。再莊慶源、陳昕 儀既為前述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依法自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 訟,並聲明求為判決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 三、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 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2份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2份 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4份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4紙 及月調利率查詢影本乙紙等件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22至48 頁);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,視同自認。而本件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又未提出書狀 爭執,依法即應視同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自認,是堪信原 告前揭主張為真實,足以採信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,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,229,695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: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日 1 950,000元 自民國110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 412,638元 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2% 自民國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0,000元 自民國110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 20,315元 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6% 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3 800,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3日止 637,395元 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8.3% 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4 200,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3日止 159,347元 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8.3% 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2,000,000元 1,229,69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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