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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柏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惠安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童柏維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6,350 元,此項裁定 經本院囑託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於113 年1月16日業已送達上訴 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,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 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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