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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4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74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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