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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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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被上訴人 洪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,其上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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