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輔助宣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輔宣字第16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范瑜軒 相 對 人 趙貴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趙貴鶯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之人。 選定范瑜軒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。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趙貴鶯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范瑜軒之母,即相對人趙貴鶯,於民 國111年6月15日因額顳葉失智症,致其為(受)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,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 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以下規定,檢附同意書、親屬系統表、 戶籍謄本、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,聲請宣告相對 人趙貴鶯為受輔助宣告之人,併選定聲請人范瑜軒為受輔助 宣告人趙貴鶯之輔助人等語。 二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者,法院 得因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輔 助之宣告,民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院函請鑑定人即亞東紀念醫院鄭懿之醫師審驗相對人趙貴 鶯之心神狀況,依鄭懿之醫師鑑定結果,認為「鑑定結論與 建議:趙員目前精神科臨床診斷為『額顳葉失智症』。額顳葉 失智症為三大常見的原發性失智症類型。其腦部病變位置主 要在額葉與顳葉,不同於阿茲海默症以記憶缺損為主要表現 ,額顳葉失智症的特性為早期即出現人格變化和行為控制力 的喪失,常會有不合常理的行為,如,變得自我中心、性格 改變、缺乏情感和興趣、想法變得僵化欠缺彈性、失去抑制 衝動的能力;或是早期即出現語言障礙,如,表達困難、命 名困難等漸進性退化的現象。趙員於成年時期整體社會功能 與同儕相仿,行止未有讓家人擔心之處,甚至一度是家中經 濟支柱。然在2年前,因女兒返家同住,開始明顯觀察到趙 員的怪異言行,包括情緒易怒、思考固著與囤積行為,一年 半前接受醫療評估後,被告知其罹患『額顳葉失智症』,然即 便給予藥物與復健治療,趙員整體認知功能似乎仍是漸次退 化,且有過度消費與衝動行為,近半年開始有過度疑心與疑 似被偷意念、甚至幾近妄想等精神病症狀。本次鑑定會談間 ,趙員雖尚能切題回應,但陳述事件時,或顯瑣碎迂迴,或 以概括性的方式陳述,甚至略顯欠缺邏輯,整體而言思考內 容貧乏。心理衡鑑結果則顯示,若以標準化測驗結果看來, 趙員各項得分雖均落在切截點以上,然在短期記憶和思考流 暢度已顯退化,會談間雖趙員尚能切題回應,但有提取困難 ,表達略顯詞不達意之情形,整體評估落在極輕度失智程度 。整體而言,目前趙員尚能參與固定社區事務,具基本自我 照顧功能,然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較為減退,且有性格改變 、思考固著、情緒起伏大之情形,生活上出現過度花費和囤 積行為,抑制能力較薄弱,符合『額顳葉失智症』之臨床表癥 ,恐影響其日常理解及判斷。因此當趙員進行複雜事務之處 理時,實有賴他人輔助為佳。故推定趙員因其罹患之失智症 ,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,顯有不足,因而對於自己財產之管理處分,出現困難 ,建議由他人給予經常性之協助,特別是重大法律行為,應 由其他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同意為宜,以防止趙員財產之逸散 。由於趙員年事已高,加上患有內外科慢性疾病,預期隨時 間推移,其認知功能恐更形退化,依臨床醫學實證經驗來看 ,趙員若欲回復至病前認知功能水準,其可能性偏低。」等 語,此有該醫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。綜上事證,爰 依法宣告相對人趙貴鶯為受輔助宣告之人。 四、按民法第1113條之1規定:「受輔助宣告之人,應置輔助人 。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,準用……第1110條至第1111條之 2、……之規定。」。   又民法第1110條規定:「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。」。 又民法第1111條規定:「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職權就 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 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,選定1人或數人 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法院為前項 選定及指定前,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 出調查報告及建議。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 關資料或證據,供法院斟酌。」。   又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: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, 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一、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。二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、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三、監護人之職業 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四、法人 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」。   又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可知,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 為能力,且未被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,僅部分法律行為( 例如:擔任營業負責人、消費借貸、保證、贈與、信託、訴 訟行為、和解調解仲裁契約之簽訂、不動產等重要財產之買 賣處分設定負擔租賃借貸、遺產分割或遺贈或拋棄繼承權) 應經輔助人同意。   又同法第1113條之1規定,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、第1099 條及第1099條之1、第1103條第1項規定,亦即受輔助宣告人 之財產,不由輔助人管理,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,並無必要依規定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。是以,受輔助宣告者,不必再由法院指定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五、查,聲請人范瑜軒為趙貴鶯之女兒,有意願擔任輔助人,並 經家屬同意推舉為輔助人等情,此有上開戶籍謄本及同意書 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聲請人范瑜軒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趙貴鶯 之女,有意願擔任趙貴鶯之輔助人,且經家屬同意,是由范 瑜軒擔任輔助人,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趙貴鶯之最佳利益, 爰選定聲請人范瑜軒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趙貴鶯之輔助人。 六、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、第177條 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建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