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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輔助宣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輔宣字第1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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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甲○○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 日所為112年度輔宣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。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,應徵 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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