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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亨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輝 靖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欣 李盈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孟蓉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遷 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,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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