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確認債權不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義益 被 上 訴人 凌大賢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,0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