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陳勁文 送達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○0 號信箱 被 告 陳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及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7,219元,該項裁 定已於112年7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 卷第31頁)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、答詢表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65至71頁),其訴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