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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終止借名登記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4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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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胡漢漳(原名林漢漳) 胡漢池 被 上 訴人 胡漢澂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7萬9,738元(詳本院卷第1 6頁,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。依此計算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5,948元(計算式:8,479,738元×1/5 =1,695,94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,74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 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 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: 編號 不動產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 範圍 不動產交易價額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 00地號土地 7,065元/㎡ 3618.02㎡ 8/100 土地面積3618.02㎡×公告土地現值7,065元/㎡×權利範圍8/100=2,044,905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2,000元/㎡ 471.58㎡ 8/100 土地面積471.58㎡×公告土地現值12,000元/㎡×權利範圍8/100=452,717元 3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3,300元/㎡ 10.97㎡ 423/9000 土地面積10.97㎡×公告土地現值93,300元/㎡×權利範圍423/9000=48,105元 4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93,300元/㎡ 386.8㎡ 423/9000 土地面積386.80㎡×公告土地現值93,300元/㎡×權利範圍423/9000=1,696,157元 5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2樓 (附註:坐落基地如前開編號3、4所示土地) 83.01㎡(層次面積70.23+陽台面積9.94+花台面積2.84=83.01) 全部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起訴時與鄰近聲明之左列不動產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72,065元/平方公尺×83.01平方公尺-坐落基地價值(48,105元+1,696,157元)=4,237,854元。 共計 8,479,73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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