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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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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原 告 吳佩璇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陳翰威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吳珮璇」記載,應更正 為「原告吳佩璇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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