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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買賣價金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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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周詠順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林淑惠 徐明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 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原證5:協議書、民國112年12月 7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71-73、183-18 5頁)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 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職權院提出抗告狀 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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