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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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59號
原 告 周詠順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
複 代理 人 王莉雅律師
被 告 林淑惠
徐明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
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由臺灣臺北地
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原證5:協議書、民國112年12月
7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71-73、183-18
5頁)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
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職權院提出抗告狀
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