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原 告 蔡志聰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 被 告 黃宏淵(歿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黃宏淵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。 二、查,本件原告於對被告黃宏淵、及其餘被告黃秀珍、黃秀屏 、追加被告黃登郁等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係於   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訴,此有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 可憑(見本院卷第11頁),然被告黃宏淵早於起訴前之76年 11月12日即死亡,有原告所提之被告黃宏淵戶籍資料1件可 稽(見本院卷第243頁),故原告本件起訴時,被告黃宏淵 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,依 前揭規定,原告對黃宏淵之起訴部分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劉冠志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