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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土地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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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5號 原 告 林素珠 林素美 林希忠 林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再益全體繼承人、賴文蘭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○○全體繼承 人姓名及真正住所及居所、追加被告賴文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 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 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○○全體繼承人姓 名及真正住所及居所、追加被告賴文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 致無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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