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原 告 周怡均 兼 訴訟代理人 吳迪翰 被 告 江筱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 段0000○0000○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2 房屋及地下2層編號363號停車位,下合稱系爭房屋)遷讓返還原 告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,參照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,以單 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2萬7,449元(含基地)較為適當 ,並依系爭房屋主建物面積87.89平方公尺、附屬建物面積12.05 平方公尺、共有部分面積24,721.46平方公尺(應有部分146/100 000)(見板簡卷第23頁)計算總價為1,733萬7,312元【計算式 :127,449×(87.89+12.05+24,721.46×146/100000)=17,337,31 2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】,復依財政部「111年度個人出 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」計算,系爭房屋位於三峽區,其評定現值占27%即468萬1,074 元【計算式:17,337,312×27%=4,681,07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】,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8萬1,074元。至原告訴之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、欠款及違約金9萬7,758元,及自民 國112年8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萬9,749 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核屬附帶請求,依112年11月14日修 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從而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8萬1,0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,43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