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25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8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,87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