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26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胡棕 相 對 人 楊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民國112 年 9 月21日本院112 年度金字第265 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為由,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裁定,得為抗告。抗告、再為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,000 元,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本文、第77條之18前段定 有明文,故繳納抗告費,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,如有 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。 二、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9 月21日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 抗告,未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112 年11月23日裁定命抗 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惟該 裁定業於112 年11月2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,抗告人迄今猶未 繳納,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 稽,是抗告人之抗告程序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月  6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