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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除權判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6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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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,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8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112年9月 1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,業於112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     書記官 廖宇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第一銀行雙和分行 112年3月23日 425,544元 CSK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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