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假扣押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字第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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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蔣正平
代 理 人 包盛顥律師
複 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桂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假扣
押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
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曹宇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