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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撤銷假處分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1號假處分裁定 撤銷之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,依同法第533條規定,於 假處分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121號裁定 准予假處分,有該裁定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 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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