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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暫時狀態假處分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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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羿甯 周祐豪 陳維真 蔡世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 )3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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