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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定暫時狀態假處分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全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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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玟凱 代 理 人 楊貴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泰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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