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定暫時狀態假處分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全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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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全字第3號
聲 請 人 曾玟凱
代 理 人 楊貴智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泰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
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
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