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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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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畹芝 相 對 人 詠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鋕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 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,於民國 (下同)112年5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、資遣費等新台幣(下同)573,000元 ,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: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委 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22日 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略以:「成立。成立內容:1. 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。(調解方案:1.建議資方給付111 年7月至112年3月期間之工資:……林畹芝計343,800元…。2. 建議資方給付資遣費:……林畹芝計229,200元…。)有關調解 方案第1、2項之金額,資方應於112年6月5日前分別匯入勞 方個人原薪資帳戶。……」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、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,堪 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573,000元 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 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許慧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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